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于2015年结婚,婚前甲有商品房一套,价值30万元,婚后房屋拆迁,二人在原基础上增添20万元购得一套三室新居。婚姻存续期间,甲出资10万元与丙合伙经营一家运输公司,约定丙负责经营。乙接受国外叔叔赠与的价值10万元的钢琴一架,明确归乙所有。现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案例回答38~42题。对于甲出资经营的合伙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丙属于共同共有 B.甲在合伙中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C.离婚后,乙不能成为该合伙的合伙人 D.对甲的合伙份额,不能分割

时间:2024-03-13 13: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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