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单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责令,处罚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单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责令改正,处罚款()
根据《消防法》之规定,若单位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以下哪种处罚符合规定。()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罚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信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单位、个人可以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折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
根据《消防法》第21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禁止无故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丢失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消防器材或设施()
个人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遮挡消火栓的,处处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按照规定的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妨碍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
个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