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标准是()。
某居民企业201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300万元,当年有两笔捐赠支出:一笔是直接向某学校捐款10万元,一笔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款40万元,则该企业2013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万元。
个人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末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某企业按照政府统一会计政策计算出利润总额300万元,当年直接向某学校捐赠10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赠3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为()。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所得收入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假定某居民企业2011年利润总额100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查,利润总额中有公益性捐赠项目,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赠自产商品1万个,每个同类商品不含税售价1000元,成本700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假定某居民企业2014年利润总额100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查,利润总额中有公益性捐赠项目,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赠自产商品1万件,每件同类商品不含税售价1000元,成本700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假定某居民企业2015年利润总额1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查,利润总额中有公益性捐赠项目,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赠自产商品5件,每件同类商品不含税售价10万元,成本7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假定某居民企业2012年利润总额100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查,有公益性捐赠项目,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赠自产商品1万个,每个同类不含税售价1000元,成本700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所得收入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选题)某居民企业2015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300万元,当年直接向某学校捐款10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款40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捐赠额为( )万元。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比例为( )。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下列属于扣除范围的是()。
16、某工业企业2020年全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当年共发生三笔捐赠支出,分别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10万元用于扶贫项目、通过当地市政府向灾区捐赠100万元用于灾后重建、直接向希望小学捐赠20万元。假设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202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中国公民张某是某高校的一名教授,2019年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同时担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当年取得董事费收入52000元,当即拿出1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则张某201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某居民企业2009年度取得生产经营收人总额2800万元,本年会计利润为73万元,“营业外支出”账户列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赠10万元。该企业在计算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金额是()万元。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
甲公司 2020年度实现利润总额 30万元,直接向受灾地区群众捐款 6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目标贫困地区扶贫捐款 4万元。已知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 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甲公司在计算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为()
甲企业 2020 年实现利润总额 200 万元,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0 万元,直接向希望小学捐款 8 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受灾地区捐款 28 万元。已知,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计算甲企业 2020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