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具体处罚依据是()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产品质景法》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栎志。
伪造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
销售时的质量保证义务有:保证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保证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具有必要的产品标识;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产品质量义务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属于产品生产者的积极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可以只有英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地址
什么是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什么处罚?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生产者不得人为造产地,不得人为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示必须真实,并有( )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生产者、销售者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产品质量法》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B
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标价的,产品货值金额按价格计算()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受到的处罚正确的有()。
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不可以送被侵权者协助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