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的违法行为,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具体处罚依据是()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规定了对“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行为的处理。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产品质景法》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栎志。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
销售时的质量保证义务有:保证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保证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具有必要的产品标识;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产品质量义务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属于产品生产者的积极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什么是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是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违法行为。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产品质量法》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B
《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识,以下()属于质量标识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受到的处罚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