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性质是()。
西方教会中的部分人通过在中国办报纸、杂志,翻译出版各种书刊为侵略中国制造舆论,主要报刊有()
甲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六百多个,在社会上形成了极坏的影响,那么对甲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具有()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为目的。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设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公开展式或阅读会对普通人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应()。
以娱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以()定罪处罚。
张某向某出版社申请书号,声明是为了出版通俗读物,出版社在没有细查的情况下,为了获利,就向其提供了书刊号,实际上张某用该书刊号出版了淫秽书刊。则某出版社的行为()。
以美国为例,制裁淫秽出版物品的司法准则大致经历了哪三个阶段?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个以上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构成()
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具有()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吴某是某出版社的负责人,为牟取暴利给出版淫秽书刊的妻弟洪某提供书号,并收受2万元报酬,吴某不可能构成()。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
对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都是违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