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性质是()。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或者()。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地购买书号、刊号、版号,并参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活动。凡购买书号、刊号、版号从事的出版活动均属非法出版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关于电子出版物使用书号、刊号的说法,正确的有()。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张某向某出版社申请书号,声明是为了出版通俗读物,出版社在没有细查的情况下,为了获利,就向其提供了书刊号,实际上张某用该书刊号出版了淫秽书刊。则某出版社的行为()。
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个以上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构成()
对邪教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按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程序,分别处以的刑罚为:()
吴某是某出版社的负责人,为牟取暴利给出版淫秽书刊的妻弟洪某提供书号,并收受2万元报酬,吴某不可能构成()。
林某是一出版社的负责人,为牟取暴利为出版淫秽书刊的外甥刘某提供书号,对林某的行为应定性为()。
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份以上,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