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质量是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保障的关键环节之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适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并强调了放射性物品的活度和比活度均低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进行保养和维护,并建立保养和维护档案。
一、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交的材料包括:()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应当载明: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容器型号和运输方式;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还应当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备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管理作了()规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三类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按年度将制造运输容器的()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制造单位对生产的一类、二类运输容器进行统一编码,并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将有关资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未按照规定将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单位的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査。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未按照规定将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膂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其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还应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从事()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通过()等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