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托运人所提供的资料了解所运输的放射性物品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装卸要求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故时的处置措施。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装卸要求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处置措施。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审查批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进行保养和维护,并建立保养和维护档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进行处理。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国务院核安全主管部门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文件以及()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明确了审查批准的程序。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文件以及公安部门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可以使用普通运输容器。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交的材料包括:()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制造单位对生产的一类、二类运输容器进行统一编码,并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单位的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査。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未按照规定将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膂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其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还应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通过()等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有效期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