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放火案中,红叶造纸厂的一个仓库被他人放火焚烧,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事后经查明,放火者是另一个造纸厂的厂长。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红叶造纸厂提出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则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指的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因而法律上所说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能适用于红叶子造纸厂。如果红叶造纸厂确实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且要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无奈,红叶造纸厂只好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在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委托了在某监狱任职的严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严某去人民法院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没有准许。严某因此辞去了诉讼代理人的职务。红叶造纸厂要求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人民法院告知:只能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在已进入了法庭审理中的阶段,因而红叶造纸厂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了。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了刑事和附带民事判决。

问: (1)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的说法是否正确? (2) 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不允许严某查阅、复制有关构材料? (3) 最后,法院不允许红叶造纸厂再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理由是否正确?

时间:2023-09-30 12: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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