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人民币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有()。

A . 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甲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B . 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甲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 . 王五擅自将甲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 D . 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时间:2022-10-29 05:55:29 所属题库:公司法律制度综合练习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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