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不符法定条件生育的,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A.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B.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C.由户籍地征收 D.由现居住地征收

时间:2023-02-12 10: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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