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如下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Ⅰ.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Ⅱ.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Ⅲ.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Ⅳ.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Ⅴ.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的规定处罚。
以某种犯罪为常业(营业或者职业),犯该种罪已成习性,并该种犯罪所得为其挥霍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犯罪形态称()。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事先通谋,为其拐卖行为提供资助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应当以包庇罪立案侦查。()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是否以单位犯罪论处?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是()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明知是()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为其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
甲、乙是两兄弟,甲走私毒品获利颇丰,乙虽然事先不知道此事,但仍然为其兄转移、隐瞒犯罪所得款项,对甲、乙应当以走私毒品罪的共犯处理。
钟某在2005年11月被聘为某公安派出所的治安员,此后,他先后5次私自到本所办理的5个案件的罪犯家中,以承办案件能帮助案犯减轻罪责为名,向案犯家属索要现金8万余元,全部挥霍。实际上,他既不是案件承办人,也无法为其“帮忙”。2006年9月,钟某被解聘后。又以上述手段,两次向案犯家属索要现金2万余元。请问关于钟某犯罪行为说法错误的是()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单选题】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以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
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市城建局局长赵某,2007年贪污受贿400万元人民币。为了把黑钱“洗白”,赵某与利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用非法所得在本市繁华地段低价购买铺面房两处。赵某除按合同价向开发商支付房款外,将余款私下以现金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时隔一年,赵某以该地段铺面增值为由,将两处铺面房以实际价格出售,顺利完成了洗钱。注:《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