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海淀区的甲公司与位于朝阳区的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承建甲公司位于西城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甲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位于北京海淀区的甲公司与位于朝阳区的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承建甲公司位于西城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甲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上海A公司与北京B公司在上海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交B公司带回北京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绿洲公司诉新天地公司拖欠货款9万元纠纷一案,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绿洲公司的诉讼请求。新天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新天地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新天地司与绿洲公司达成由新天地公司一次性支付85万元货款的调解协议。此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上海市A公司因调整公司营销战略,将其在天津市的一处闲置办公用房卖给重庆市B公司。该办公用房的销售合同在北京市签订,并已收到预收房款。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营业税申报纳税的地点应当是()。
北京A区的甲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上海的甲公司因购买北京乙厂的-套机器设备,与乙厂签订了-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
上海甲区的欣欣公司与北京乙区的华维公司签定化工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北京丙区。合同签订后,欣欣公司书面传真告知华维公司货在上海丁区,希望在丁区交货。华维公司同意,双方在丁区交货。后因化工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华维公司决定起诉。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上海A公司与北京B公司在上海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交B公司带回北京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为()。
北京施工企业与深圳销售公司于2011年7月在长沙市签订了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材料运送到上海市的工程所在地,并约定合同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北京施工企业拖欠货款,深圳销售公司在深圳市的法院起诉北京施工企业。下列关于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我国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内地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9月3日,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14年7月20日,北京公司应按每台104万元的价格向上海公司提供A产品12台。2013年12月31日,北京公司A产品的账面价值(成本)为1120万元,数量为10台,单位成本为112万元。2013年12月31日,A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台。销售10台A产品预计发生销售费用及税金为2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北京公司应该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万元。
上海某出版社与国外某出版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著作权贸易合同,按规定应报()审核登记。
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在青岛市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花卉;但是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无法协商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南京A公司与北京B公司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1月1日在上海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当日签字盖章后交B公司,1月5日,A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B公司已经接受,B公司在1月10日将该合同带回到北京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
甲、乙在上海浦东新区签订合同,将甲在北京朝阳区的一幢房产出售给乙。后因乙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甲公司住址在广州天河区,乙公司住址在北京朝阳区,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上海长宁区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服装,交货后十天内乙公司向甲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签约时这批服装在长沙芙蓉区。双方未约定交货和付款地点,事后双方对付款地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交易习惯确定。乙公司交货和付款的地点应是()。
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成立。
甲公司与乙运输公司订立一货物运输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将甲的货物通过铁路由济南运往上海。后乙运输公司又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联运合同,由丙公司负责北京至上海段该货物的铁路运输。在北京至上海途中,因可归责于丙的事由致货物毁损。对该部分毁损,应由谁对甲负责?()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北京的甲公司因购买上海乙公司的一批服装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