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公通字[2011]26号)规定,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名、注册护士()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对新收押的人员,管教民警应当采取的过渡管理措施有()。
由于同案犯多,看守所将一名新收押的涉嫌团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关入普通监室,并进行正常管理。
看守所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在押人员患病情况,管教民警不需要掌握分管监室在押人员患病情况。
看守所因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未设置未成年过渡监室的,可以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安排在成年犯罪嫌疑人过渡监室。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中规定,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
看守所医生应当()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看守所应当设立老弱病残监室,专门关押()。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中规定,看守所医疗机构可以设立医院,但关押容量必须在1000人以上,且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置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级设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
新收押人员随身携带的钱款和贵重物品,由看守所退回办案机关保管。
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结合监区布局合理划分监控和巡视范围,每个监控岗位监控范围一般不超过40个监室,每个巡视岗位巡视范围一般不超过40个监室。
看守所应当在收押时向在押人员告知在押人员()。
看守所对女性新收押人员还需进行()检查。
看守所监室门左侧设置的“监室管理牌”与设置于巡逻道观察窗边的“重点人员提示牌”内容基本一致。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中规定,关押容量为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对集中关押三级重大安全风险在押人员的监室,医生应当做到()。
看守所应当安排、督促在押人员搞好个人和监室卫生,及时为在押人员理发。
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作出()安排分押的监室。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中规定,关押容量6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
看守所收押女性在押人员时的人身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承担。
根据《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关押容量为420人的看守所至少应配备医务人员()名。
看守所应当制定单独关押监室管理制度,在在押人员在起床、午休、就餐、就寝等方面区别于普通监室。
看守所民警进单独关押监室、提押单独关押人员、对其谈话教育,可以由1名民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