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1年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从2010年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当年因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5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支l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甲公司年初“预计负债——应付产品质量担保费”余额为25万元,当年提取了产品质量担保费15万元,当年支付了6万元的产品质量担保费。甲公司2011年净利润为()万元。
MN公司2018年1月1日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元(满足税法弥补亏损条件),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45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则2018年12月31日MN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万元。
2×16年7月5日,甲公司自行研究开发的B专利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作为无形资产入账。B专利技术的成本为4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根据税法规定,B专利技术允许按照150%进行摊销。假定甲公司B专利技术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和净残值符合税法规定。甲公司2×16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关于B专利技术的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甲公司20×4年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比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超支50万元,当期会计比税法规定少计提折旧100万元。20×4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为50万元;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4700万元。除上述差异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4年的净利润为()。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16年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本年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万元,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万元,上述暂时性差异均影响损益。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2×16年应交所得税为()万元。
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费用的核算,该公司20×1年度利润总额为4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从20×2年1月1日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15%,20×1年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有: (1)本期计提国债利息收入500万元; (2)年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1500万元; (3)年末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100万元,假定20×1年1月1日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则甲公司20×1年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万元。
甲公司2012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为12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8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则甲公司2012年应交所得税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2×16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人为12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8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则甲公司2×16年应交所得税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7年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本年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万元,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万元,上述暂时性差异均影响损益。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2017年应交所得税为()万元。
甲公司2013年初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500万元,不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2013年度亏损180万元,2014年度亏损120万元,2015年度税前利润为0,2016年度实现税前利润5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均为10%,公司董事会提出2016年度分配利润60万元的议案,但尚未提交股东会审议,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甲公司2016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为()万元。
甲公司2015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经税务机关核实的2014年度亏损额为380万元,该公司201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万元,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2017年全年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税收滞纳金3万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准予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8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则甲公司2017年应交纳所得税的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2008年年初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250万元,2008年亏损70万元,2009年亏损30万元,2010年到2012年的税前利润每年均为0,2013年甲公司实现税前利润3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均为10%,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2013年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为()万元。
甲公司2015年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当年因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5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支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甲公司2015年年初"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25万元,当年提取了产品质量保证费用15万元,当年支付了6万元的产品质量保证费。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为()万元。
2010年1月2日,甲公司以货币资金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00万元,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及账面价值的总额均为7000万元。甲公司取得投资后即派人参与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但无法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乙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该项投资对甲公司2010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为( )万元。
甲公司20×4年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比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超支50万元,当期会计比税法规定少计提折旧100万元。20×4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为50万元;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4700万元。除上述差异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4年的净利润为()。
2007年1月2日,甲公司以货币资金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00万元,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及账面价值的总额均为7000万元,甲公司取得投资后即派人参与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但无法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乙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该项投资对甲公司2007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20000万元,其中:(1)长期股权投资(拟长期持有)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800万元;(2)国债利息收入500万元;(3)因违反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200万元;(4)计提坏账准备3000万元;(5)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0万元;(6) 2014年年末取得管理用的固定资产在2015年年末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计税基础为
甲公司2008年年初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250万元,2008年亏损70万元,2009年亏损30万元,2010年到2012年的税前利润每年均为0,2013年公司实现税前利润3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均为10%,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2013年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为()万元。
新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60万元购入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乙公司股票30万股,占乙公司总股本的10%,以成本法核算。2月1日以每股1.5元的价格购入甲公司每股面值为1元的股票500万股,占甲公司总股本的40%,实际支付价款800万元,其中包括已宣告发放尚未支取的现金股利50万元,以权益法核算。(1) 2004年4月乙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现金股利,每股现金股利0.3元。(2) 2005年4月乙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现金股利,每股现金股利0.2元,乙公司2001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3) 2004年1月31日,甲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500万元,新华公司对甲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4) 甲公司2004实现净利润300万元,2005年3月甲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50万元。(5) 2005年5月,甲公司接受捐赠新设备一台,按照同类设备市场价格确认的入账价值为5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6) 2005年,甲公司发生亏损200万元。根据以上资料,分别确定:新华公司2004年在乙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后,其对乙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甲公司2×19年实现利润总额为6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2×19年发生的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事项如下:(1)因违法经营被罚款10万元;(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8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3)甲公司期初“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为0万元,当年提取了产品质量保证费15万元,当年支付了8万元的产
甲公司2×16年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50万元,与之对应的预计负债贷方余额为2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无期初余额。甲公司2×16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952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2×16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相关资料如下: (1)2×16年8月,甲公司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18年实现利润总额1 000万元,本年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万元,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万元,上述暂时性差异均影响损益。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2×18年应交所得税为()万元
甲公司201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为12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8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则甲公司2018年应交所得税金额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