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牵引车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应当使用车长不小于()的半挂汽车列车。
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报考普通二轮摩托车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应当使用至少有()速度档位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报考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应当使用加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不小于()的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
报考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后预约考试科目三。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夜间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白天考试成绩不予保留。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补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只参加评判不合格项目考试。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科目二考试成绩应当在()以上。
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应当使用车长不小于()的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报考中型客车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应当使用车长不小于()的中型载客汽车。
对申请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超过()未成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的渠道。
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应当使用车长不小于4米的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自动挡轿车。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考试科目被终止,重新申请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后预约。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中出现车辆换挡时发生齿轮撞击的,应当扣()。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三十日后预约。()
联合收割机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用于大型客车、重型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的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用于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和辅助后视镜。()
申请人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因当地尚未设立科目二考场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
对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的,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已考试项目不再补考。()
已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更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