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闲置污染防治处理设施行为。
违反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不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在拆除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时,必须事先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同意。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依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严禁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市级及以上环保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设施周边土壤监测结果,要求()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指()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