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甲企业是某市的重点排污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采用制作病毒破坏计算机程序的方式篡改排污监测数据,违规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甲企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污染环境罪,应当数罪并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自行维护正常即可()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测设备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修复。()
根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其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依法适时公开监测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或者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或者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的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沿用旧控制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重点排污单位配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应当每年公告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
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其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依法适时公开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