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宗地系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刘某,于1993年8月8日经登记取得该宗地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80m2,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期限40年。依据1996年1月8日江规(96)字第13号文,1996年1月20日江都市土地管理局和刘某重新签订的江土合(96)字第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收据,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服务业,使用期限不变。经地籍调查和初步审核,该土地用途改变的行为及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已按合同规定期限补交了出让金。

时间:2022-10-15 00:53:54 所属题库:土地登记代理综合复习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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