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次数和时间应当充分保障。会见一般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会见的,由办案机关审查决定。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会见的具体时间,正确的为下列哪一选项?()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享有的权利是()。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
看守所发现同时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律师申请会见同一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按规定只安排二名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行为。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实务工作中,正确的做法为()。
实习律师可以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一律师、实习律师不得参与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案件的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人员转达的委托请求,或者经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作为辩护律师的,可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人员的转达委托证明、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的证明到看守所申请会见。看守所查阅上述证明材料后应当安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见面,并当场确认委托关系是否成立。对委托关系成立的,安排会见。
律师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的批准方可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会见现场必须有公安机关派员在场,无派员在场的应对谈话内容进行监听、监控。
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
律师法实行之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并且改善了律师执行职务的处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监听。()
王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体现王律师享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权利。()
王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体现王律师享有会见通讯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填空题】辩护律师在法定程序中只要认为必要,可以反复多次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受会见()的限制。
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不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是()。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某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的妻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为其辩护。张律师接受委托后,持委托书到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以法律手续不全为由拒绝了张律师。后张律师提供了齐全的法律手续,要求查阅、摘抄和复制王某抢劫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检察院以律师不具有此项权利为由拒绝了张律师的请求。几天后,张律师与王某抢劫案被害者李某相遇,李某气愤地指责张律师为了金钱竟然替坏人说话,并对张律师进行人身攻击。问:(1)检察院拒绝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张律师是否依法享有查阅、摘抄和复制王某抢劫案件的有关材料的权利?为什么?(3)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被害人李某的人身攻击时,张律师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等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