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非保安残留矿体的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孙许、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哪些指标应当达到选矿回收率()
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的行政处罚为:()
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配置(),有可供设计开采年限30年以上的水泥用灰岩资源保证,并做到规范矿山勘探、设计、开采。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及时复垦绿化,严防水土流失。
对于地质及开采条件中等复杂的大型矿井,先期开采地段探明的资源/储量按规定应占本地段资源/储量总和的比例为()%。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矿业活动中废弃的槽、井、孔、坑必须进行封闭或者填实,恢复到安全状态。矿山设计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毁坏。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进行恢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的行政处罚为:()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某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铅锌矿过程中伴采锰矿石。2014年7月开采铅锌矿石300万吨、锰矿石10万吨。当月销售提炼的锰精矿40万吨,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锰矿石原矿数量,已知其选矿比为20%;销售铅锌矿石、锰矿石原矿共计200万吨,铅锌矿石和锰矿石销售时未分别核算。则该矿山2014年7月应缴纳资源税()万元。(该矿山所在地资源税单位税额为:锰矿石6元/吨,铅锌矿石18元/吨)
在水溶开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使采区内大量的盐类矿产不能采出,而造成矿石的损失。采区内盐类矿石损失的数量(qn)与盐类矿石工业储量(Q)之比值。称为矿山备采系数。()
2009年3月初,某水泥厂计划投资建设新的水泥生产线。为向新生产线提供原料,水泥厂在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在本厂矿山开采区域内采用深孔爆破方式开采出大量水泥用石灰岩,供本厂生产使用。2011年3月,当地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责令其立刻停止无证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国土资源局对水泥厂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条件,考虑开采技术条件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矿山规模为大型有色金属矿矿山的经济合理服务年限,甲认为:年产量大于100万吨,日产量大于3000吨,服务年限大于30年;乙认为:年产量30~100万吨,日产量600~3000吨,服务年限15~30年。正确的应当是()。
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山资源开采的()指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某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锌矿过程中伴采锰矿石。2009年7月开采锌矿石400万吨、锰矿石10万吨。本月销售提炼的锰精矿40万吨,选矿比为20%;销售锌锰矿石原矿300万吨,锌矿石和锰矿石销售时未分别核算。该矿山2009年7月应缴纳资源税()万元。(该矿山资源税单位税额:锌矿10元/吨,锰矿2元/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