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的措施为:()
违反《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工程建设、矿山生产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谁负责?
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相关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的行政处罚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土壤的环境影响有占用土地资源诱发土壤—地质环境的灾害、()。
违反《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和资质而擅自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属于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根据《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伐木、削坡、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地质灾害既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对违法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可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违反《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违反《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监测资料;逾期不补交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地下水的开采量超过(),造成地下水水位待续下降,或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了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的现象,是判定地下水超采和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的依据。
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暴雨和洪水灾害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启动()。(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