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年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进口一批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85万元,已缴纳关税4.25万元。(2)购进生产用化妆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6万元;支付其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4万元。因管理不善该批化妆包全部丢失。(3)委托加工高档美容类化妆品,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

A.(85+4.25)×13%=11.60(万元) B.85÷(1-15%)×13%=13(万元) C.(85+4.25)÷(1-15%)×13%=13.65(万元) D.85×13%=11.05(万元)

时间:2023-12-11 17: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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