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甲企业"),3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从境外进口化妆品一批,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2)将上月外购的成本为100万元的化工原料全部发往乙公司委托其加工成化妆品,支付不含税加工费2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将委托乙公司加工收回的化妆品全部领用继续加工成另一型号的化妆品,加工完成后将其中的80%内销取得含税销售额

A.77.22 B.66 C.25.79 D.14.57

时间:2023-06-19 23: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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