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同时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信用信息和服务咨询投诉电话,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涉及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明细(六)水、电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情况(七)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八)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八项应当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第五项至第七项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解答

A.三十日 B.六十日 C.九十日 D.一百二十日

时间:2024-01-20 1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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