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其产品类型、生产经营规模、单位价值等情况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具体内容包括()。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生产。
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以及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必须实施清洁生产()
根据规定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是按实际状况调查核定的生产与运作能力。
矿井全年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中关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解释中对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200×10t以上,不超过()t为一编号。
矿井每年进行1次通风能力核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生产矿井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断改善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矿井应按规定进行()核定,不应超通风能力生产。
出现下列哪些情形,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中,煤矿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个,或者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也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矿井需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矿井进行一次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并依据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矿井年度产量、进尺计划()
&3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依据《国家煤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托管价格测算,应当以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充足完备,产量安排合规(不超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作为前提条件。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