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煤集团防治水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因工作失误,造成淹井事故的,对矿长、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留矿查看、开除矿籍等处分,并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现场指挥。()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中为简单矿井。()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必须进行探放水()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采掘工作面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必须进行探放水()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采掘工作面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必须进行探放水()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防治水工作简单或者易于进行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中为中等矿井()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属于矿井应当建立的防治水基础台账之一()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气象资料台账属于矿井应当建立的防治水基础台账之一()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属于矿井应当建立的防治水基础台账之一()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在钻探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严禁空顶、空帮作业()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矿井井巷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矿井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矿井必须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能够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的避水灾标识()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防治水工作难度高,工程量大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中为极复杂矿井()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矿应当开展老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调查工作,查清矿井和周边老空及积水情况,调查内容包括老空位置、形成时间、范围、层位、积水情况、补给来源等。()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老空”专指采空区。()
煤矿每年应至少组织矿长、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及安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冲击地压等科室相关人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且不少于2学时()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