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进口单位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货到付款项下进口付汇的同时提供核销单证,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核销单证并完成对外支付。
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对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时,应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和外汇局《登记表》()
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付汇,对于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或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贸易支出,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对外支付出口贸易项下佣金,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
简述外汇指定银行在进口售、付汇管理中应把握的要点。
为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外汇局规定,现有法规未明确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行为,一定金额以下的,由银行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一定金额以上的,由外汇局负责审核。
银行办理A类企业付汇,对于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贸易支出,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服务贸易项下办理税务备案,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核凭证且超过规定限额的境内机构非贸易售付汇,外汇局应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
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佣金售付汇手续时,应()收账通知(结汇水单)。
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应填报《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并在每季度初的()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万(含10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银行审核的材料是()。
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贸易项下售付汇时下列哪些情况需审核外汇局备案表()。
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报告。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补偿贸易项下的售付汇,对持“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补偿贸易”的报关单购付汇的境内机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直接办理售付汇。
对外支付出口贸易项下佣金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佣金售付汇手续时,应审核()。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美元以下(含)由银行审核,以上由外汇局审核。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时,应按规定认真审核合同金额、税款金额,并确认实际应付金额后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对外实际付汇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税务证明》上标注的本次支付金额。
对于()企业,单证审核后办理付汇前,未超过付汇额度的,应通过监测系统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超过付汇额度的,应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或提示企业到外汇局进行额度调整
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含)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或后续监控中发现客户存在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或规避监管等异常迹象的,应及时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可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