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D.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时间:2024-05-13 16: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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