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贷款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中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以下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
《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某些情形时可以中止合同。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是()。
当事人进行不安抗辩的程序就是“及时通知”,将自己中止履行的决定及原因及时告知对方。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情况之一的,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来行使不安抗辩权,进而中止合同履行的,视同违约。()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负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内(),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在不安抗辩权中,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
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出现下列哪些情形之一时,贷款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中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规定()享有的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则应()。
贷款人享有对贷款合同的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并未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在抗辩权中,()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权利。
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贷款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中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首先行使的权利为()。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以下行驶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
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规定 的一方享有的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