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梁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梁酒,其酒瓶开头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 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 . “太岁康”商标不属省内知名,其标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 . 两种商品装璜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 . 两种商品装璜虽然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时间:2022-10-02 17:51:56 所属题库:竞争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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