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本人垫付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从外省及原行业转入的人员,调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向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职工个人()各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者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时限是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应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除政府补贴本息以外的余额,注销个人账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中规定,参保单位应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代扣代缴参保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收费查询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不配合日常医疗费用审核或监督管理工作,如不按要求提供参保人员的病历资料、处方、治疗单、药品及医疗器械进销存等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无误的,将变更内容记入其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是E.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出院后14天内,同一种疾病因病情变化确需再次住院;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不经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分解住院拒付相关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参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