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航次租船合同为“港口合同”,则船舶只要到达(),即使没有到达承租人指示的实际进行装卸作业的地点,也视为船舶已到达港口。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除货物装卸等费用依承租双方约定外,出租人需负担()等。 Ⅰ.燃润料费;Ⅱ.淡水费;Ⅲ.垫舱物料费;Ⅳ.船舶维修保养费。
航次租船方式下,货物装卸费用由船舶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取决于合同的具体规定。下列()术语表明船舶出租人不承担装船费。
在租船合同中对于装卸费用采用“n”条款,则由()。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除货物装卸费用和垫舱物料依承租双方约定外,出租人需负担()等。 Ⅰ.燃料费; Ⅱ.物料费; Ⅲ.淡水费; Ⅳ.港口使费。
当承租人未能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者卸完,为了装卸货物,船舶还需在港继续停留,这段延长的时间称之为()。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术语,表明()。
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装卸时间平均计算”,则()。
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中,装卸港通常由()指定或选择。
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中,装卸港口的约定方法有()。
一般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都规定,在船长向承租人或其代理人递交了()之后,经过一段通知时间,开始计算装卸时间。
如果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为FOB.S.或FOB.S.T.,买方在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时不应选择()装卸费用条款。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订有“不论靠泊与否”条款,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的解释,船舶在到达后不能立即进入装卸泊位,(),即可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是承租人宣布船舶已经对装卸工作准备就绪,可以进行装卸作业;另一方面意味着滞期时间可以按合同规定开始起算。()
在航次租船运输条件下,通常要求承租人指定的装卸港口必须是()。
航次租船方式下,货物装卸费由船舶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取决于合同的具体规定。下列()术语表明船舶承租人不承担货物装船费用,但负责货物的卸船费用。
当承租人未能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者卸完,为了装卸货物,船舶还需在港继续停泊,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约定的费率,向出租人支付()。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除货物装卸费用和垫舱物料依承租双方约定外,出租人需负担()等。 Ⅰ.燃料费;Ⅱ.物料费;Ⅲ.淡水费;Ⅳ.港口使费。
航次租船合同中,船长或者出租人的代理人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应满足的条件是 :
航次租船合同中,船长或者出租人的代理人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应满足的条件是: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