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当出租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船舶,承租人().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承租人选定的货物由于其可免责的原因不能装船,()。
航次租船方式下,货物装卸费用由船舶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取决于合同的具体规定。下列()术语表明船舶出租人不承担装船费。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除货物装卸费用和垫舱物料依承租双方约定外,出租人需负担()等。 Ⅰ.燃料费; Ⅱ.物料费; Ⅲ.淡水费; Ⅳ.港口使费。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包括()。 Ⅰ.约定装卸日数; Ⅱ.约定船舶装卸定额; Ⅲ.约定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 Ⅳ.约定以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速度装卸。
当承租人未能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者卸完,为了装卸货物,船舶还需在港继续停留,这段延长的时间称之为()。
在航次租船中,承租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完成货物装/卸,船东应向承租人支付()。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承租人应提供满舱满载的货物,所谓“满舱满载”指的是()。 Ⅰ.若是重货应满舱; Ⅱ.若是轻货应满载; Ⅲ.若是轻货应满舱; Ⅳ.若是重货应满载。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我国海商法规定,本法中除了关于承运人()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外,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承租人提供的货物少于船长宣载的数量,应向出租人支付()。
根据航运实践,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当出租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船舶,承租人().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指定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沉没,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
在航次租船运输条件下,通常要求承租人指定的装卸港口必须是()。
航次租船方式下,货物装卸费由船舶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取决于合同的具体规定。下列()术语表明船舶承租人不承担货物装船费用,但负责货物的卸船费用。
当承租人未能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者卸完,为了装卸货物,船舶还需在港继续停泊,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约定的费率,向出租人支付()。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除货物装卸费用和垫舱物料依承租双方约定外,出租人需负担()等。 Ⅰ.燃料费;Ⅱ.物料费;Ⅲ.淡水费;Ⅳ.港口使费。
除另有约定外,定期租船合同下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地支付每一期租金支付。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