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森检机构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情况特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无国外官方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处理。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植物检疫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检工作的需要,建设()等设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实施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或递运.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地方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每隔()年进行一次森检对象普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论输往国家是否有特殊要求,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及动植物性铺垫材料均须依规定实施检疫。()[2004年第一次、第二次考试真题]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森检人员应当经过()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并发给《植物检疫员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取补检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实施检疫。
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会同、协议()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提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实施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81.无国外官方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 )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入境货物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前办妥。[2006年第一次考试真题]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海关查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境的同一批动植物产品分港卸货时,海关()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应当()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报检时,如进境货物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交相应检疫审批单。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