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不得移交生产。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矿井地质工作中常说的“三书”是指:矿井地质说明书、水平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
区域预测时根据上水平突出点分布与自治构造的关系,确定突出点距构造线两侧的(),并结合地质部门提供的下水平或者下部采区的地址构造分布,按照上水平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离向下推测出()的突出危险区。
当工作面、采区、矿井结束后,应对其()、()和()进行全面调查核定。重新计算验证。核实的结果要与上报的数字进行比较,如差异较大,要找出原因并及时反映。核实报告应附图纸和文字说明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当工作面、采区、矿井结束后,应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核定。重新计算验证。核实的结果要与上报的数字进行比较,如差异较大,要找出原因并及时反映。核实报告应附图纸和文字说明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专门设计。专门设汁应包括()、煤层开采顺序、()、通风方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稍后停产,只要能找出突出原因即可。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储量,经上级批准后,应在地测原图上注明批准文号、日期、储量核减的()及(),并将其批准文件和原始资料一并妥善保存,在矿井报废时上交矿务局。
矿井地质报告一般每()年修改一次,并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储量,经上级批准后,应在地测原图上注明(),并将其批准文件和原始资料一并妥善保存,在矿井报废时上交矿务局。
设计部门对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和()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并达到要求指标。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煤矿企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时不得()。
矿井地测部门与防突专门机构和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或(),因无正式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而必须进行的勘探是矿井资源勘探。
矿井地质报告一般每()年修改一次,并报省(区)煤炭厅批准。
矿井必须具有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地测()。
井田内大部分产状稳定,仅有少量次一级褶皱存在,对采区的正常划分影响不大,在矿井地质条件分类中,褶曲为()类。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有自燃煤层的采区应设置至少()条专用回风巷。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矿井长期停产的采区工作面,启封封闭的火区,启封高瓦斯及突出矿井封闭的巷道应制定专项措施报子分公司批准组织作业()
矿井地质报告必须()年修编一次,并经省一级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