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
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税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行为是指()。
在第二审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
民事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
人民法院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
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原告张某,女,系四川省内江市四甲县某小学教师;被告俞某,男,系四川省成都市乙区某厂会计。2011年9月15日乙区法院受理了张某诉愈某离婚一案。同年10月20日,愈某因贪污罪被检察机关逮捕。乙区法院即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同年10月30日将案件移送甲县法院。11月5日,甲区法院又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正在监禁的丙区法院。请根据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回答:甲县法院与乙区法院的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为什么?
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5万元的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做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
环境民事诉讼涉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环境权利义务的争议,其诉讼请求通常是让法院确认原告享有某种权利,被告负有某种义务,并让被告履行某种义务,以满足原告的权利要求。
虚假陈述行为中,如果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一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下列关于该情形的表述,正确的是()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叫做()。
甲、乙、丙分别是某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甲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反诉的是( )
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讼。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讼。 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原告的行为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讼。下列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的是()。
行政诉讼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A.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B.维持原判C.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D.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其它】于某某诉于海滨等四人祭奠方式纠纷案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4]牧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于某某被告于海滨系同父异母兄妹关系,原被告生父于凤仪与原告生母胡凤仙于1933年结婚。1954年胡凤仙去世。于凤仪于1955年与冯云霞结婚,并先后生育上述四被告人。2003年1月31日于凤仪去世,同年9月冯云霞去世。原被告生父于凤仪与原告生母胡凤仙遗物、被告生母冯云霞骨灰合葬于新乡市福泰公墓。但是墓碑上未刻原告生母胡凤仙姓名。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对尊亲的祭奠权,遂诉诸法院,请求:(1)共有位于新乡市福泰公墓的父母墓地使用证,更换墓碑及相关碑文;(2)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四被告辩称,被告为自己的父母购买墓地,安葬父母,并为父母立碑,没有任何过错,也没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不构成侵权,依法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告父母所安葬的新乡市福泰公墓墓地,使用人就是父母二人,原告未对该墓地尽任何义务,要求共有墓地使用证,没有任何
按照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双边法律关系的是()。Ⅰ.民事借贷中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Ⅲ.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Ⅳ.劳务派遣中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2012年2月7日,原告通过被告甲公司设立的某劳务分公司(已撤销)派遣到被告乙公司驻丙公司项目部做劳务工。同年5月6日晚8:30分左右因工受伤。经被告乙公司申请,原告的伤害事故被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的伤情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乙公司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2月25日,原告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县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不予受理该申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