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个体户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某市公民甲有一处临街的房屋,201 1年1月2日,甲与某市个体户乙签订了该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乙开花店。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 1年1月3日至2013年1月3日,每月由承租人乙向出租人甲交纳租金2000元,租金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甲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 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

时间:2024-04-13 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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