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罚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伪造发票监制章、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罚款。
《商业银行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伪造、变造导游证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有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严禁伪造、买卖、转借、转让、涂改挖补、变造、撕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扩大、缩小发票金额。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的罚款。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多少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多少罚款?
新的《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禁止虚开发票行为,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下列关于对虚开发票处理处罚正确的有()。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罚款。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金额最高为一()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以及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有违法所得,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