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办理。
到站发现行李、包裹重量不符,应补收时,开具客运记录附收回的行李、包裹票报铁路局收人部门,由铁路局收人部门列帐处理。
对一般事故责任有争议,经()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提出争议的一方立即将调查材料寄给到站,由到站定责处理。
无法交付物品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时,参照行李、包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能够确认是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承担责任范围的,不论责任单位是否确定,均应先行办理赔偿。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办理。
行李、包裹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办理。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发站办理。()
旅客托运行李至客票到站以远的车站时,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计费径路办理。()
行包事故立案和调查处理由到站办理。但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运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发站处理。
行李、包裹在发站或运输途中发生票货不符时,有关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编制事故记录的依据。
行李包裹在运输中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误交付时,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行李包裹在运输中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时,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承运行李员误办理包裹至停办行包业务的车站,列为一般事故。
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行李包裹事故,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后,到站应立即受理并在()日内办理赔偿。
行李、包裹在运输途中发生部分损坏时,有关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编制事故记录的依据。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计费径路办理。
行李、包裹事故立案后,()应向有关站、段立即发出查询电报或事故查复书。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办理。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三十天没有运到时,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行李、包裹发生情况应作为事故立案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负责行包损失处理工作的部门(岗位)应安装()系统,办理行包损失调查、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规定,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均由到站办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行包损失时,应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