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按规定包装条件的行李、包裹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时,事故责任列承运站。
运输途中发生运输票据丢失时,丢失单位或处理站应编制货运记录继运到站。()
无法交付物品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时,参照行李、包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托运人在发生行李、包裹丢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或发生货票分离时,到站必须立即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并抄有关铁路局。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提出赔偿要求书的凭证。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客运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行李、包裹在发站或运输途中发生票货不符时,有关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编制事故记录的依据。
行李包裹发生破损、湿损、污染、变形等事故时,在事故种类中列为损坏类。
行李包裹在运输中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误交付时,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运输途中发生加盖篷布时,加盖站应编制货运记录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有关单位。
行李包裹发生破损、湿损、变形等事故时,在事故种类中列为损坏类。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对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损坏站、车的,发生的事故时,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破损的站、段。
行李、包裹装运后,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只能在发站、行李和包裹所在中转站、装运列车和中止旅行站提出。
运输途中发生运输票据挂失时,丢失单位或处理站应编制普通记录继运到站并拍发电报向有关站查询。
行李、包裹装运后,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只能在发站提出。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2.行李、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行李、包裹装运后,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旅客只能在中止旅行站提出。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承运人应当对承运的行李、包裹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运输途中行包发生短少时,要编制行包记录,注明()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承运后交付前发生包装破损、松散时,承运人应及时修整。修整后编制客运记录,详细记载破损原因、状况和整修后状态,并在行李、包裹运输报单的记事栏内注明“××站整修”,加盖站名戳。整修费用列()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行李、包裹装运后,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只能在发站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