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地下室的长度超过2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 ,均应有()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每个采区(盘区,矿块) ,均应有()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想 通,安全出口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
长度()km的隧道,应按相应规定设置紧急出口或避难所;长度超过20km的隧道或隧道群,应设置紧急救援站。
可燃气体、液体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15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8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火力发电厂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80m。()
低压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长度()m及以上隧道的两端应设避雷装置。
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地下室的长度超过2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00m。
根据《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程》,专用避难疏散通道直接通往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个,并应设置在不同的方向上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m时,硐室两端均应有安全出口。
配电室的长度超过()米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应布置在配电室两端,门应向外开。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50m。
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当长度超过()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长度()km的隧道,应按相应规定设置紧急出口或避难所;长度超过20km的隧道或隧道群,应设置紧急救援站。
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米时,应设一个安全出口。
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10m时,应设置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50m。()
成行排列的机架,其长度超过()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
井下变电硐室长度超过〔 〕米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根据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长度大于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的长度大于m时,宜增加一个安全出口,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m。(GB50053-2013,6.2.6)()
变电洞室长度超过6米时,必须在洞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