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汽车四灯制前照灯时,装于外侧的一对应为远光单光束灯;装于内侧的一对应为远、近光双光束灯。
在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的屏幕上时,机动车(乘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
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需开防炫目近光灯、()。
按《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T3798.1~.2—2005)规定,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
机动车夜间行驶,起步前应当先开启近光灯。
检验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时,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前照灯,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85H~0.95H(但不得低于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对其他机动车为0.8H~0.95H;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应小于等于170mm,向右偏应小于等于35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应小于等于350mm。
乘用车前照灯照射在距离5m的屏幕上时,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H~0.9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
检测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时,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中心高度应为()
在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机动车的两只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
昂科威的前大灯根据当前路灯及会车情况,自动调整大灯照射距离及范围,实现远、近光灯切换,有效避免对方来车产生炫目;此项功能的英文简称为()。
由于近光灯需要放置炫目,因此光线经反射镜后,只照亮本车前约()m范围路面即可。
为了防止夜间会车炫目,将前照灯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近光灯丝位于()。
四灯制前照灯并排安装时,装于外侧的一对应为近光灯,装于内侧的一对应为远光单光束灯。()
在新车注册检验时,对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记录前照灯()。对装用两只或两只以上前照灯的机动车,还应记录近光()(或中点)偏移值,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则还应记录远光()偏移值。
机动车夜间会车时,须距对方来车150米外,将远光改用近光灯,如来车未变近光,则也将所驾车灯光改用远光,以便于照来车。
乘用车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臵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
接通前照灯近光,光束中心的高度应为()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
机动车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在距离屏幕10m处,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向右偏均不得超过()mm。
装用远光和近光双光束灯的前照灯,以调整近光光束为主。()
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会车,为避免对方驾驶员炫目,应在距离对向来车()改用近光 灯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対方向来车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机动车装用远光和近光双光束灯时以调整近光束为主。()
前照灯远、近光能够独立调整的载货汽车,在进行前照灯检验时,需要检验远光发光强度和远近光束垂直偏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