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某女结婚时接受彩礼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婚姻索取的财物,须酌情返还的情形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的包办强迫婚姻的,称为()。
对于借婚姻索取大量钱财的,属于买卖婚姻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生育观。
婚姻当事人对结婚是自愿的,但一方当事人以向另一方索取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是:()。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违法行为。
借婚姻索取的财物,须酌情返还的情形有()。
在我国,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为()。
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为了肃清()的残余,该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甲男与乙女婚前,乙女通过媒人向甲男要3万元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借婚姻索取的财物,须酌情返还的情形有()。
我国婚姻法中,禁止买卖婚姻的原则最早提出于()版本的法律中。
我国婚姻法中,禁止买卖婚姻的原则最早提出于()版本的法律中。
借婚姻索取财物,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必要条件的行为。( )
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中被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是( )
《婚姻法》第 3 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