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任何()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井下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不得影响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铁路用地须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擅自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转让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其他旅游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违反规定的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毁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或者危害地震预警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
《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管理办法》中规定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按规定流程核查、复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