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必须实行专人保管和使用,但票据交换员和负责交换业务的经办员不得保管和使用。
同城票据交换在特殊情况下,交换员可以更改票据及附件的内容。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由票据交换中心、人民银行清算中心、()组成。
同城票据交换主要参与者由票据交换中心、()组成。
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实行经办员、复核员、交换员三分离,相互制约,不得兼岗混岗。
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跨行支付系统办理客户委托的系统外汇兑业务划转,应使用()
同城票据交换场结后,市资金中心柜员在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中打印(),认真核对相符后与人行及各交换单位进行票据交换资金的清算。
票据交换员在无法参加票据交换的情况下,可以将票据委托他人代理交换。
同城票据交换日间轧差清算和实物票据交换的场次和时间由票据交换中心设置,一般每天设()场交换,如有变化以系统公告和交换中心公告为准。
同城票据交换、事后监督岗位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对交换的票据要密封或装包加锁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不能将交换的票据带回家中,不能委托他人代理交换,不能在交换途中办理与交换无关的事宜。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拥有同城交换代号,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办理票据提出,提入业务的银行机构。
同城票据交换80383交换提出场次修改交易能对单笔票据进行()的场次切换
同城提出贷方交易只能在付款单位的开户机构执行,如果交易机构没有交换号则票据截留,由代理行打印提出贷方结算凭证。
同城票据交换员不得保管()。
同城票据交换可以将收受的票据部分提出交换。
票据交换员若因工作原因,可将交换票据委托他人暂时保管。
提出借方票据时,()在同城交换子系统中自行记账后,按时将提出的借方票据提交其代理行,由代理行将其与自身业务汇总后提出到人行交换。
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必须坚持()三分离,明确分工,相互制约,不得兼岗混岗。
从事审核及开立账户、会计业务授权、集中处理汇划业务、集中处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或交换清算同城票据的人员每()轮换一次。
无交换号机构委托有交换号机构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通过()与有交换号机构进行提入、提出业务资金核算.
同城票据交换经办员、复核员、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更换密码,最长不得超过()天。
同城交换受理章:用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票据扫描完成后,在交易凭证上打印同城交换受理章。()
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分离,管理员不得进行录入或复核操作,录入员或复核员不得越级进入系统管理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