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包买商或商业银行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从而为出口商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福费廷业务又称单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有追索权地购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还款来源保障度评价中,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个人质押贷款、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汇票贴现、跟单托收项下远期汇票贴现、出口福费廷(自营)等业务,直接认定为()。
收付通业务是指客户凭其出口业务中代理行已保付加签的跟单托收项下远期汇票,向农行申请办理()业务,在足额或部分覆盖上述业务风险时,可等额抵扣上述贸易融资业务应提供的担保或应缴纳的保证金。
采取一份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承兑多张商业汇票的方式办理承兑业务的客户要满足以下要求()。
()是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从境内出口商处买入他行开立并承兑的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或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开证行向我行付款
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有关单据后()工作日内以SWIFTMT799证实电方式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进行相应“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汇票”账务处理和转销“开出信用证”表外账。
福费廷业务又称单据包买,系指包买商()购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业务。
出口票据贴现产品规定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须经开证行()。
采取“一份承兑协议项下承兑多张商业汇票”方式为客户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在“承兑业务申请书”和“银行承兑协议”中逐一列明各笔汇票内容,包括()。
收付通项下,凭以办理相关融资业务的代理行已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付款承诺,或已保付加签的跟单托收项下远期汇票,其付款期限应在()天以内。
在出口托收承兑交单方式下,出口商在委托银行寄出远期汇票和随附单据向进口商托收,在收到进口商已承兑的远期汇票或代收行发来的承兑电(函)后,由托收银行叙做部分贴现并保留追索权的融资方式是:()
出口议付期限应为合理的寄单索汇时间,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议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远期信用证出口议付不得超过90天,超过上述期限的应视情况要求客户办理票据贴现/应收款买入业务或福费廷业务。
收付通指客户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或保付加签汇票受益人,将开证行已承兑/已承诺付款的信用证应收账款,或跟单托收项下银行已保付加签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业务。
出口票据贴现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开证行承兑、跟单托收项下汇票由银行加具保付签字后,在到期日前,农行按票面金额扣减贴现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银行从客户(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买断由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为()。
在承兑协议项下汇票到期日最迟的一笔承兑业务尚未解付之前,承兑协议项下的一笔或多笔承兑汇票已经到期解付,可以提前解除已到期部分抵、质押物(权利)上设立的担保或减轻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福费廷业务是指我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与总行签订福费廷协议的国外代理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出口跟单信用证项下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融资行为。我行可办理的福费廷业务种类包括自营福费廷业务和()。
某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经开证行承兑,承兑金额为92.5万美元,拟在华夏银行办理期限为59天的出口贴现,已知贴现利率为6.5%,华夏银行应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及其他费用为USD1456.00,邮电费USD68.00,华夏银行为该客户的入账金额为()。
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承兑行在汇票上成为()。
()是指华夏银行应出口客户的申请,对符合华夏银行要求的出口信用证、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项下单据及出口退税托管账户,受让有关出口受益权,为客户购进原材料等开立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或进口信用证的贸易融资业务。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出口公司开出的汇票在信用证项下出票根据应填写()。
承兑信用证不一定有远期汇票,在出口商交单至指定承兑行后,该行审单相符后承兑,到期付款。()
()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信用证(包括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汇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