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起施行。
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件中,当事人对被查处前已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的“口供”属于()。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等便利条件应当按照()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违法范围活动可适用的罪名包括()。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由()制定发布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违法范围活动可适用的罪名不包括()。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只能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主犯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卷烟辅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
于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等涉嫌刑事犯罪的重大案件,由()主管。
以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标准说法,()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进行。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实施后,原《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商检会[2003]4号)规定自动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包装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可分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
“两高”司法解释是指2010年3月25日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里的许可证明是指下列哪些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