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
生产矿井在开采过程中,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任何人或部门都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开采程序,吃肥丢瘦,或任意()煤柱边界。必须按设计规定的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损失率指标要求()。
低瓦斯矿井且开采单一中厚煤层的采区,可以不设置专用回风巷。
在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及采区开采设计方案时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的()。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专门设计。专门设汁应包括()、煤层开采顺序、()、通风方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根据AQ1029―2007标准要求,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
根据AQ1029―2007标准要求,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应设置()。
达到矿井生产能力最先开采或最先同时开采的采区为()亦称首采区。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矿井、采区防治冲击地压()。专门设计应包括()和();专门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在工程开工()完成。
设计部门对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和()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
()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在煤矿、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等非油气矿藏开采区钻井,应标明地下矿井、坑道的层位、分布、深度和走向及地面井位与矿井、坑道的关系。()
在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专用回风巷内可以安设乘人器,但必须将机头电器设备布置于巷道的进风侧。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伸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然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矿井、()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有自燃煤层的采区应设置至少()条专用回风巷。
开采受水患威胁煤层的矿井,特别是在大于突水临界值的采区作业时,采掘工作面要设专职()。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2条专用回风巷。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条专用回风巷。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冲击地压矿井同一煤层开采,应当优化确定采区间和采区内的开采顺序,避免出现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域()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有突水淹井历史或者带压开采并有突水淹井威胁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者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留设防隔水煤(岩)柱。()